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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 劉水金就《寧德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答記者問

2022-08-05 10:43 來源:閩東日報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劉水金就《寧德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2022年7月28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了《寧德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條例》公布之際,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劉水金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制定《條例》?

答:近年來,電動自行車以其經濟、便捷等特點,成為群眾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目前我市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約54萬輛,且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在給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電動自行車的銷售、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和隱患,給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帶來較大的壓力。雖然公安交管等有關部門積極采取措施加強管理,但由于上位法中涉及電動自行車管理的規(guī)定比較籠統(tǒng),導致執(zhí)法依據不足、管理尺度不一,難以做到有效監(jiān)管。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銜接細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總結固化我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方面的實踐經驗,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通行、停放、充換電等關鍵環(huán)節(jié)進行全程監(jiān)管,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有序管理提供法治保障?!稐l例》在保障人民群眾通行權利、落實便民服務舉措、確保生命財產安全的同時,也有利于提高文明城市創(chuàng)建水平,提升基層治理能力。

問:《條例》的出臺經歷了哪些過程?

答:在立法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稐l例》于2021年列入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監(jiān)察司法工委與市司法局、公安局及時成立立法專班,加強溝通配合,有力推動立法進程。2021年8月12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于提請審議《條例(草案)》的議案。2021年11月10日、2022年3月3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會議、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分別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審議。2022年6月16日,在深入調研論證、充分吸收方方面面意見的基礎上,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將修改完善后的《條例(草案)》報請市委常委會會議討論研究,并獲原則同意?!稐l例》于2022年6月23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第三次審議并表決通過,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條例》作為全省首個設區(qū)市關于電動自行車管理地方立法,市人大常委會遵循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先后采取在網站公布《條例》草案文本、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建議,多次修改,數易其稿,最大限度凝聚社會共識。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先后組織召開兩次論證會,會同省直部門和立法咨詢專家對《條例》提出許多有針對性的指導意見,確保相關條款設定科學合法、可操作。

問:《條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條例》共六章二十九條。第一章“總則”,規(guī)定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概念定義;明確政府、部門、行業(yè)協會、新聞媒體等主體的管理體制及職責要求。第二章“生產、銷售和回收”,禁止實施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嚴格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的處理方式等。第三章“登記和通行”,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按照《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執(zhí)行,保障電動自行車路權通行,明確通行違法情形,明確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運營企業(yè)的責任。第四章“停放和充換電”,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集中充換電設施建設要求,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充電的禁止行為,明確公共場所管理者、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主體的消防監(jiān)管責任。第五章“法律責任”,對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行為設置了處罰。第六章“附則”,規(guī)定電動普通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回收、充電及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以及施行日期等。

問:《條例》對電動車自行生產、銷售活動作了哪些規(guī)定?

答:《條例》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不得出廠、銷售。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并建立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并向消費者提供產品合格證和載明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品牌、型號、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等內容的購車發(fā)票;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銷售的,應當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關信息。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未建立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未公示或者披露相關信息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問:《條例》在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和綠色環(huán)保方面作了哪些規(guī)定?

答: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在報廢和存放過程中,如果處理不當極易對環(huán)境造成污染。為此,《條例》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或者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應當依法提供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回收臺賬,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并將廢棄鉛蓄電池依法移交至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理,不得移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舊充新進行銷售。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送交電動自行車或者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在綠色環(huán)保方面,《條例》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鼓勵電池生產企業(yè)采購廢舊蓄電池處置企業(yè)的再生產品,逐步搭建廢舊蓄電池循環(huán)利用體系;鼓勵推廣使用綠色環(huán)保、安全節(jié)能的智能鋰電等電動自行車;鼓勵生產、銷售符合標準的換電電動自行車,并在全市范圍內科學合理布局換電柜,推廣電動自行車換電模式。

問:日常生活中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時有發(fā)生,《條例》在規(guī)范通行方面有哪些具體規(guī)定?

答:由于部分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安全意識差,亂闖紅燈、逆向行駛、超速行駛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極易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據統(tǒng)計,2019年1月至2022年7月我市發(fā)生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811起,占交通事故總量的22.59%。

為保障群眾安全通行,《條例》強調規(guī)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的通行規(guī)則:駕駛人以及乘坐人員規(guī)范佩戴安全頭盔;按要求懸掛號牌并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不得逆向行駛;不得飲酒或者醉酒駕駛;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訊工具或者單手扶持行駛;不得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不得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等。

針對電動自行車車交通事故造成顱腦損傷致較多的情況,《條例》特別加強規(guī)范佩戴安全頭盔的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者乘坐人員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者乘坐人改正,拒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ヂ摼W租賃電動自行車運營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提供安全頭盔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問:日常生活中許多未成年人駕駛或者乘坐電動自行車,《條例》對未成年人駕乘電動自行車有哪些規(guī)定?

答:未成年人駕乘電動自行車十分普遍,在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年齡限制方面,《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規(guī)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十六周歲,電動自行車僅限在后座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這就使得已滿十三周歲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既不能駕駛也不能乘坐電動自行車,給群眾生活造成不便,各方反映強烈。因此,《條例》在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以及省直部門的支持下,從安全性和群眾需要出發(fā),力求解決實際問題,突破現有規(guī)定,把電動自行車搭載人員的年齡從十二周歲以下改為十六周歲以下,即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這樣就解決已滿十三周歲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乘坐電動自行車的問題。同時,《條例》還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告知其所在學?;蛘弑O(jiān)護人。

此外,《條例》還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治宣傳教育的內容;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教育。

問:《條例》對非法改裝、拼裝、加裝電動自行車以及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作了哪些規(guī)定?

答:《條例》禁止單位和個人對電動自行車實施非法改裝、拼裝、加裝行為,不得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規(guī)定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活動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guī)定,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問:《條例》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充電作了哪些規(guī)定?

答:電動自行車無序停放妨礙群眾出行,影響城市形象,同時違規(guī)充電還存在安全隱患。在停放方面,《條例》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按照標志、標線有序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占用或者堵塞盲道、機動車道、機動車停車泊位,并不得有其他妨礙行人和車輛通行、影響市容環(huán)境的行為;不得停放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qū)域;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轎廂。在充電管理方面,《條例》禁止下列行為:在禁停區(qū)域充電;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充電;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充電;使用老化、破損的蓄電池、充電器、插座等。

來源:閩東日報

編輯:陳娥

審核:林翠慧 周邦在

責任編輯:陳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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