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一便利店開成“皮肉店” 老板娘因容留少女賣淫獲刑一年五個月
寧德網(wǎng)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莊梅梅 連潔) 便利店老板娘明知部分女孩系未成年人,仍介紹、容留多人在其店里從事賣淫活動并從中抽頭漁利。經(jīng)福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經(jīng)查,今年54歲的鄧某某,因欠他人“會錢”,便動起撈偏門、賺快錢的主意,利用其自家樓房一樓經(jīng)營便利店之便,從事容留、介紹賣淫生意。2017年5月1日至2日間,來自貴州的兩名少女及另兩名賣淫女先后來到該便利店內(nèi)從事坐臺、賣淫生意。其間,該老板娘鄧某某在一樓前間便利店招攬生意,有顧客上門買東西時,其便告訴顧客店里有小妹,顧客如果感興趣,便進入便利店后間,挑選賣淫人員到三樓房間或者外出進行賣淫活動,而鄧某某則按次向賣淫人員抽成30元~180元不等的費用。短短兩天時間,鄧某某就容留、介紹賣淫活動11次,非法獲利500元。
承辦檢察官表示,案中鄧某某明知兩名少女系未成年人,仍容留并介紹其進行賣淫活動,嚴(yán)重?fù)p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法應(yīng)予以嚴(yán)懲。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yán)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責(zé)任編輯:葉朝玉